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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 软件专利

1.我能将软件作为软件专利进行保护吗?

在《欧洲专利公约》和《德国专利法》中,软件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然而,这项规定只适用于“此类”计算机程序。实际上,有很多与软件有关的发明,只要符合某些规定,就能获得专利保护。

2.我的软件发明需要符合哪些规定才能作为软件专利被承认?

GPTO和EPO对软件专利保护的规定略有不同。然而,下列原则同时适用于这两个专利局:

首先,决定专利申请的主题可否被视为一项发明的主要标准是存在“技术特征”。如果计算机程序属于技术设备,则一般认定为技术特征,例如,如果软件控制该技术设备。此外,如果使用了专利申请的方法、硬件组件或常规计算机,或者如果专利申请涉及常规数据磁盘和存储在其上的程序,则通常认定为技术特征。

然而,如果这些特征已经被认为足以满足所需的技术特征,就会出现一个两难局面:如果所有计算机程序都被声称与计算机或存储设备等硬件特征有关的,则所有计算机程序都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这就与法律相悖。

因此,除上述第一标准外,计算机程序还必须具有“进一步的技术效果”,以区分可专利程序和不可专利程序。因此,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取决于计算机程序的性质和用途。例如,用于控制技术过程或设备的软件可被视为达到此类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因此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此外,如果软件向技术过程作出技术贡献,使该过程更快、更可靠或更安全,则本发明也有较好的机会采取创新保护。然而,如果计算机程序只对数据进行排序或显示,或者只是通过软件来模拟业务过程,这种类型的软件是不可取得专利的,因为它不能为最先进的技术作出贡献。

总之,用于控制技术申请的程序通常是技术性的。如果他们还用技术手段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则它们就有较好的机会被接纳为软件专利。

一旦克服了“技术特征”的障碍,专利局就检查是否满足可专利性的其他要求,即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注意,审查发明步骤时,只考虑那些有助于采用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的特征。非技术特征通常会被忽略。也就是说,证明创造性的特征必须为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服务。

欧洲判例的一些例子:

假定一种技术手段是解决某个技术问题的,其设备组件被不同地修改或处理。

必须假定技术手段的软件流程和功能由数据处理系统外部的条件决定(BGHZ 185,214,第27段,“动态文件生成”)。

我们的律师在德国、欧洲和美国的众多软件专利领域都有专门的知识。我们还具有在美国申请软件专利的经验。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欢迎打电话给我们在慕尼黑的专利律师,或者电子邮件联系我们。我们的联系方式可以在这里找到。